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委员会传统书画装裱专业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委员会传统书画装裱工作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书画装裱委员会)是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书画装裱委员会设立旨在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促进传统书画装裱事业的发展,传承和发扬传统书画装裱事业,为中国传统书画装裱行业搭建技艺交流、资源共享、共同提升的平台。
第一条 书画装裱委员会的名称: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委员会传统书画装裱行业工作部(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书画装裱委员会的性质:书画装裱行业专业委员会是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委员会直属机构,在中国轻工联领导下,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组织开展为中国传统书画装裱行业服务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书画装裱委员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中轻联章程的前提下,本着“联合、开拓、创新、务实”的原则,为中国传统书画装裱行业服务,维护委员的合法权益,宣传和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加强中国传统书画装裱行业间的交流,提高从业者技术水平,促进我国传统书画装裱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四条 书画装裱委员会接受中国轻工联、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委员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章程》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组建,依据本会《工作办法》开展活动。
第五条 书画装裱委员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2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书画装裱委员会按照中国轻工联有关要求和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团结书画装裱从业者,并充分发挥其专业作用;立足全国、面向世界,实施社会化、市场化运作,获取理想的社会效益。
第七条 书画装裱委员会业务范围是:
(一)学习、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增强全体委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引导委员加强行业自律。
(二)规范市场行为、开展中国传统书画装裱行业专业评选工作。
(三)促进中国传统书画装裱行业的共同发展,提高从业者整体素质。
(四)引入法律援助机制和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从业者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者自我管理行为,促进委员合作,维护委员权益和消费者权益,为委员单位提供政策资源服务。
(五)组织各种类型的专题研讨、交流活动,举办书画装裱作品及成果的展示、评比;编发从业者相关资料;并整合社会与业界资源,面向社会和市场开展产品研发、信息沟通和技术咨询等服务。
(六)通力打造中国传统书画装裱行业专业品牌形象,增强知名度和影响力,提升从业者整体形象。
(七)开展中国传统书画装裱行业专业的继续教育,培训和职业能力评价工作,提升从业者的道德规范、职业素养、技艺能力和管理水平。
(八)整合从业者优势,与国内外同行及相关组织、机构和个人建立联络,开展多渠道、高层次、全方位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全国乃至国外委员。
(九)书画装裱委员会设立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平台 ,及时发布书画装裱委员会的各类信息,并与社会和市场形成互动。
(十)承办及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中轻联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委 员
第八条 书画装裱委员会委员的种类分个人委员和团体委员;
第九条 委员条件:
(一)书画类专业院校知名学者、教授,书画装裱行业资深管理专家经本人申请可以为专家委员;
(二)从事书画类装裱职业的从业人员或书画类装裱爱好者经本人申请可以为个人委员;
(三)各地从事书画类装裱企业或积极支持书画装裱事业,愿为书画类装裱事业做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经申请可以为团体委员。
第十条 委员入会的程序:
凡申请入会者,须有一名委员介绍,填写申请表,经委员会主任办公会通过和批准,并缴纳会费,即为本会正式委员,委员按规定办理委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书画装裱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对书画装裱委员会提出批评和建议权;
(三)优先获得书画装裱委员会的服务;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规定,缴纳会费;
(二)自觉遵纪守法,维护书画装裱委员会声誉;
(三)积极参加由书画装裱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书画装裱委员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向书画装裱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执行书画装裱委员会的决议
第十三条 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书画装裱委员会,并交回委员证。委员如果二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经书画装裱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其在书画装裱委员会的相应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笫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委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设主任办公会议制度,是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决策机构。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 本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聘任。委员若干名, 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并通过。下设秘书处、技术专业委员会、专业小组。
笫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一些热心并关爱装裱书画事业,对装裱书画造诣较深的老同志为本委员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十九条 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主任办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或修改委员会工作办法;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或修改副主任、主任的产生办法;
(五)决定书画装裱委员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或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或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在每届任期内,视具体情况需要,可再召开1-2次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主任办公会是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主任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根据主任提名,聘任名誉主任、顾问;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小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决定委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筹备召开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进行,形成的决议与会面形式同样有效;
(六)向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增补副主任、委员、专业小组负责人;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组织展览、参观、学术交流和藏品鉴定、交易等活动;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主任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主任办公会不定期召开,但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书画装裱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书画装裱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书画装裱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任办公会或主任办公扩大会。
(二)检查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主任办公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书画装裱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书画装裱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小组的负责人,交主任办公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书画装裱委员会鼓励和支持各委员随时提交关于书画装裱委员会工作开展的提案(各种创新策划和举措的工作建议)。书画装裱委员会实行议案制,由秘书处对各提案分类,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讨,形成书画装裱委员会工作决议,并向提案者答复。
第三十条 书画装裱委员会可设立各专业小组,并在各项活动中分工负责,具体由主任通过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章 经 费 来 源
第三十一条 书画装裱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委员自愿捐助;
三、政府及社会各界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內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书画装裱委员会不设独立账户,与中国轻工联共用一个账户、账号,单独列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书画装裱委员会的设立与撤销由中国轻工联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为书画装裱委员会的主任办公会议。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书画装裱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